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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認證應行注意事項
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請求辦理公認證事務應據實陳述,並依法提示與請求辦理案件有關合法有效之資格、身分、權利證明文件等之原正本,供公證人審認後以影本替代原本編為卷宗保存之(公證法第73條、第87條規定參照),如有闕漏不實,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另倘因闕漏、不實,致不備公證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或致公證人違反公證法不得執行職務之規定所作成文書者,依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將「不生公證效力」。
公證法【民國 108 年 4 月 3 日 修正】
第 73 條: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令請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實係本人;如請求人為外國人者,應令其提出護照、其本國使領館出具之證明書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第 87 條:公證人應將公證書、證明身分、代理人權限、第三人允許等文件編為卷宗保存。
第 87 條:公證人應將公證書、證明身分、代理人權限、第三人允許等文件編為卷宗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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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租賃契約公證應備文件
※ 公證當日請務必提示「文件正本」
- 房屋/土地所有權證明:
建物:所有權狀或第一類謄本;土地:應檢附第一類謄本、地籍圖。 - 課稅證明文件:
房屋稅繳款書(載有房屋課稅現值) 或 房屋課稅現值證明(可至稅捐稽徵機關全功能櫃台申請)。 - 租金給付證明:
租金倘以轉帳繳付者,請提示銀行帳戶資料(如:存摺)。 - 當事人身分證明:
自然人:身分證;公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 到場人證明:
到場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 -
授權代理人辦理事項:
(1) 公司授權:
1. 提示授權書(加蓋公司事項卡左上角大小章)
2. 檢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本-3個月內)
3. 代理人攜身分證正本、印章到場(2) 個人授權:
1. 提示授權書(加蓋印鑑證明上之印鑑章)
2. 檢附印鑑證明(3個月內)
3. 代理人攜身分證正本、印章到場
為節省您寶貴時間,請於公證日前先將資料寄至事務所信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 1. 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姓名、出生、身分證字號、住址)
- 2. 房屋稅繳款書或權狀影本、存摺封面(帳號)影本
- 3. 主要契約內容:標的、期間、租金、付費方式、用途(營業/住家)等
- 4. 自備契約或既往公證書(請預先提供審查)